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对重大体育竞赛及其名称、徽记、旗帜、吉祥物等标识加强管理和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