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改善和提高群众体育活动条件。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行政村根据条件建设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应当建设标准田径场、标准游泳池、带看台的灯光球场和综合训练馆(房)等公共体育设施,乡(镇)、行政村根据条件建设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