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划、建设健身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无体育设施的已建居民区应当逐步配备体育设施。
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体育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
无体育设施的已建居民区应当逐步配备体育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