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并限期归还;按照城乡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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