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的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