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体育经营者未采取防范措施防止危险发生或者对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未作出明确警示和真实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