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体育或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未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建设用地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拆除或者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用途,而未按不低于原有规模的标准新建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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