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六章 体育场地设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合理布局,统一安排。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城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城乡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规划的编制,加强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的监督和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