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二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课余体育训练工作的指导、管理。学校应当开展课余体育训练,提高学生体育运动技术水平,培养和选拔体育骨干和后备人才。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出具虚假体育成绩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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