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条 教育、体育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体质的监测。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定期组织学生进行体育达标考核和体格健康检查,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