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九条 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体育作为对学校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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