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七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七条 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国民体质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体育行政部门开展公民体质测定工作,指导公民科学健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