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体育教学器材的配置纳入学校建设计划。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配置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安排体育经费,保障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正常开展。
城区学校的体育场地和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当地政府应当组织建设相近学校共用的体育场地和设施。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优先保证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挪用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和器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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