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二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选配合格的体育教师,保证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体育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