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文化、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民族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科学研究等工作。
教育、文化、财政、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民族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体育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组织开展体育活动。
体育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章程,组织开展体育活动和体育科学研究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