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八条 经营国家认定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场所、器材、设施;
(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
(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