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五章 体育产业 第三十九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