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制订体育健身计划,为职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和体育竞赛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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