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发展条例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体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的发掘、整理和提高;结合当地民族特点,开展以民族传统体育项目为主要内容的健身活动和竞赛活动,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9-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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