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导致导线对地距离减少的堆积、铺垫、填埋;
(四)烧窑、烧荒;
(五)垂钓;
(六)燃放烟花爆竹;
(七)飘悬气球;
(八)其他危害电力线路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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