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抛掷物体;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
(四)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五)攀爬变压器台架、杆塔或者拉线;
(六)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七)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八)在杆塔、拉线基础的规定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九)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十)其他危及电力设施运行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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