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活动频繁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移动、拆除或者毁损安全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