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33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取安全措施,确保跨越安全距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