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2-09-28 共 6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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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用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用电人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第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供用电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 第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节能技术和节能产品的推广应用。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能源效率评价和电力负荷控制管理措施;推广和... 第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供用电设施、危及电网安全和违法用电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八条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电力普遍服务义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依法保障用电人能够按照国家规定... 第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九条 供电企业不得有下列损害用电人权益的行为: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向用电人供电; (二)不按照核准的电价标准和用... 第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条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示用电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电力监管机构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及时处理供电故障,尽快恢复正常供电。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当向用电人作出... 第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电人申请,依法为用电人办理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拆除、加封、启封和表计接线等业... 第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三条 用电人对用于结算的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第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四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 第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五条 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 第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六条 用电人对供电需求、供电质量、电价执行、电费收取等有异议的,有权向供电企业查询;供电企业应当自受理查询之日起... 第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 第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八条 用电人对其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享有产权,任何人不得侵占、破坏。 第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用电人建设用电设施,有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或者材料。供电企业对用... 第二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建成投入运行后,有权选择自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采取非电性质的...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二条 在用电人受送电装置上作业的人员,应当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承装、承修、承试供用电设施的单位,应当取...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 用电人享有持续用电、明白消费的权利,履行安全用电、缴纳电费,维护用电秩序的义务。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四条 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乡、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并与有关规...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电网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相应的电力设施用地、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和地下电缆通...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走廊(包括杆、塔基础)和地下电缆通道建设不实行征地,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对杆、塔基础用...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七条 电力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力设施保护范...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八条 330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采...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网建设的行为: (一)侵占已依法征用的电网建设用地; (二)涂改... 第三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划定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一)架空电...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架空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 (二)向导线...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二条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二...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三条 在已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四条 铁路、公路、水利、通信、航运、城市道路、桥梁、涵洞、管线及其他公共工程设施建设不得危及电力设施的安...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改造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对需要迁移、拆除的电...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九条 供电企业和用电人根据用电需求、电网发展专项规划和供电网络布局,协商确定电源接入点。电源接入点是供用...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建立供用电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供电质量、时间或者方式等条...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断供电...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人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中断供电的原...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下列情形为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 窃电... 第五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条 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可以中断供电;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供电企业应当收集、...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因窃电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停止窃电行为,补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国家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 第六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 第六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电力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