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清除障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