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