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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