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