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