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电力监管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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