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一)至第(八)项规定的,应当补交电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并处应缴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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