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改造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对需要迁移、拆除的电力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予以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