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七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收购台账,登记出售人的单位名称、住所或者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的来源、规格、数量和去向等。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
发现出售的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发现出售的废旧电力设施及器材有赃物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