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制定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及时处置危及用电人权益和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
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
(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措施。
遭遇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等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立即报告当地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
(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