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 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设施的设计、建设、安装、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影响电网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人身安全的电力设备或者技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供用电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