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建立供用电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供电质量、时间或者方式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特别约定。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用电人供电。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用电人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