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二条 对用电人投资建设的用电设施,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办结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应当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装表接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