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