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利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坏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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