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五条 供电企业采取中断供电措施,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事先通告或者通知用电人:
(一)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七日通告用电人;
(二)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
(三)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提前三至七日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并在通知约定时间实施中断供电;
(四)因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至第(九)项情形的,供电企业可以随时中断供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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