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六条 供电企业对用电人中断供电不得影响其他用电人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
中断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电。不能及时恢复供电的,应当向用电人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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