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窃电。
下列情形为窃电行为: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开启法定的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改变用电计量装置计量准确性,或者私自调整分时计费表时段或者时钟,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
(六)使用非法用电充值卡等窃电装置用电;
(七)私自变更变压器铭牌参数或者容量用电;
(八)采取其他方式窃电。
窃电量的计算,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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