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条 供电企业发现窃电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可以中断供电;对情节严重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供电企业应当收集、保存下列资料、材料:
(一)现场照片、录音、录像等影音资料;
(二)封存的窃电装置;
(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作的鉴定结论;
(四)供电企业的负荷监控、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等监测装置记录;
(五)现场记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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