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
(一)因窃电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停止窃电行为,补缴电费并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
(二)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提供了担保;
(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作出了恢复供电的书面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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