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窃电装置由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