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取得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取得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