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断供电:
(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的;
(二)用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
(三)用电设备对电网的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
(四)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的;
(五)用电人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电人拒不整改的;
(六)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
(七)擅自转供电能逾期拒不改正的;
(八)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或者拒不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九)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
(十)国家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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