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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