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四十一条 供电企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变更收费标准。
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
供用电双方可以协商选择采用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缴纳电费。对于无正当理由拖欠电费的用电人,供电企业可以选择收费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