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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