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七条 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无故对用电人拉闸停电。受委托转供电单位、物业小区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不得提高电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