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 用电人建设用电设施,有权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和选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设备或者材料。供电企业对用电人受电工程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业务和技术标准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2-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