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供用电条例 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 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以及采取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供电企业应当为重要用电人和对供电可靠性有特殊要求的用电人提供符合条件的电源接入点。
重要用电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重要用电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